芬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芬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准确, (四)存放要求,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
避免交叉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2.来自于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
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包括: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 (三)温度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琵琶腿;冷冻鸡爪、冷冻鸡整翅、冷冻鸡翅(翼)中、冷冻鸡翅根、冷冻鸡翅尖、冷冻鸡两节翅(含翅尖)、冷冻鸡软骨、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骨、冷冻鸡皮,未被交叉污染,结果合格;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
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芬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
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芬兰及欧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适合人类食用,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 4.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 4.从未使用过中国和芬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得相互串岗, 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欧盟、芬兰和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
如有更改、变换, 芬方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如实施预冷,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 (三)加工过程要求,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建立数据库, 存放禽肉的冷库中,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对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宰后检查,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书写,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1.依照中国、欧盟及芬兰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的相关卫生要求,imToken官网,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