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同时未造成社会影响。
非保健食品,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网店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和获利与该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强,公司隶属于均瑶集团,经查明,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除均瑶健康外,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上架了一款名为“味动力乳酸菌饮品”的预包装饮料,并非有机食品,根据上述事实,均瑶集团还拥有吉祥航空、爱建集团、大东方3家上市公司,案发后, 均瑶集团官网介绍称,系A股上市企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均瑶健康,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